重庆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7 17:04:00 发布者:user 阅读次数:重庆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企业,是指本市依法许可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培训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备案的外省市保安服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保安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及时、公正原则,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信用等级审定、公布。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开展本辖区保安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及信用等级初评等工作。外省市保安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备案地区(县)公安机关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及信用等级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和司法机关等单位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督促本辖区保安服务企业在重庆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上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及更新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保安服务企业登录重庆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因企业不主动申报信用信息,导致影响企业信用等级和得分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主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经营,并承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保安服务合同等信用信息材料真实有效。保安服务企业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材料的,应按该项信息分数的最高分扣减。
第九条 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保安服务企业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重庆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上更新。因保安服务企业不及时更新造成信用信息不完整或失实的,应按该项信息分数的最高分扣减。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重庆市大数据中心等信用信息平台和重庆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叠加行业监管类指标,对保安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保安服务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服务,并依法归集至“信用中国(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据以下信息对保安重庆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一)保安服务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备案和资格资质信息;
(二)保安服务企业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的信息;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设立许可、保安培训设立许可或外省市保安服务企业备案登记的信息;
(四)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保险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
(六)受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信息;
(七)被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九)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
(十)国家机关授予的表彰奖励信息;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面巡逻防控、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等警保联动工作的信息;参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记分制,基础分为100分,设置扣分项、加分项。
综合评分=基础分-扣分项+加分项,综合评分最高分为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记分。记分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执行。
本市保安服务企业设有分公司的,分公司的信用信息与总公司信用信息合并记分。
外省市保安服务企业在当地被纳入失信惩戒对象的,在本市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新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自许可、备案之日起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
对于本办法附件未涵盖的其他失信信息,经市、区(县)公安机关书面确认的,根据情节轻重作记分处理。
第十三条 对照国家信用监管总体要求,我市保安服务企业评价结果划分五级:A(优秀)、B (良好)、C(中等)、D(较差)、E(差)。具体标准如下:
综合评分在90分(含)以上,信用等级为:A级;
综合评分在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综合评分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
综合评分在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级为:D级;
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信用等级为:E级。
信用等级周期为一年,期满重新评定。原等级及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评价直接评为E级: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二)有“无经营场地、无管理人员、无保安服务项目”情形之一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或备案证的;
(四)私下转让保安服务许可证的;
(五)擅自改变武装守护押运企业国有控股性质的;
(六)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违法违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在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中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企业因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法规、规章,1年内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或2年内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3次(含)以上的;
(九)保安培训单位发布不实招生广告,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为名,诱骗学员入学或乱收培训费等严重侵犯学员合法权益,经查处的;
(十)因其他情形被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对象的;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可作为E级认定标准的。
对于信用等级为E级的外省市保安服务企业,同时将其信用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通报登记注册地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每年上半年对保安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等级开展一次考评。E级保安服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的,应先调升至D级;D级及以上等级保安服务企业升级或降级,不受等级逐级调整限制。对于随时发现的符合降为E级条件的保安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程序有关规定,即时为E级。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制定具体评价标准,并视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组织开展全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评价结果的运用;依申请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区(县)局治安部门开展初评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保安服务企业自行登录重庆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即时上传或更新信用信息,以便公安机关实时核查。
(二)第一季度,区(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辖区保安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按照评价标准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打分初评,并将初评结果通过重庆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三)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对全市保安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及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并对评定名单进行行业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生成全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在保安服务许可证、备案证上标信用等级;
(五)市公安局通过“信用中国(重庆)”、市保安协会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直接评为E级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单认定。市公安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将符合E级认定标准的保安服务企业纳入初步名单。各区(县)公安机关、市保安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经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审核确认后,将符合E级认定标准的保安服务企业纳入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向被列入初步名单的保安服务企业送达告知书,告知其失信行为事实,以及认定E级的标准和依据,并接受被告知企业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的陈述和申辩。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自保安服务企业作出陈述和申辩之日起15日内对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名单审定。保安服务企业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陈述和申辩已复核无误的,市公安局最终认定评级,并在保安服务许可证、备案证上标信用等级;
(四)信息通报。将被认定为E级的保安服务企业,通过“信用中国(重庆)”、市公安局、市保安协会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市、区(县)公安机关认定D级、E级保安服务企业存在可以通过整改纠正的失信行为,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原则,由认定部门进行警示约谈,约谈记录记入失信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保安服务企业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向作出等级初评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作出等级评定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保安服务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惩戒对象。
信用修复时,保安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等级已评定的,信用等级不作变更。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公示期内,有权向作出等级初评的公安机关进行申诉,并提供证据材料。
作出等级初评的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的书面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对于事实、理由成立的,及时对信用等级进行变更;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认为公示的保安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作出等级初评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作出等级初评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对于事实、理由成立的,及时对信用等级进行变更;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共享,供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查询和依法依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综合评分分值对应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开展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五条 对纳入A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将诚信保安服务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中国(重庆)”、市保安协会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向全社会通报诚信典型;
(二)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
(三)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推荐对象;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规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可以优先推荐相关服务;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七)在相关评先、评优、取得荣誉称号等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B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规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三)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在相关评先、评优、取得荣誉称号等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C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
(二)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按常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纳入D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新增保安服务项目;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时加强核验;
(二)在“信用中国(重庆)”、市保安协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和联合执法;
(四)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按照E级保安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及时转入E级保安服务企业;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纳入E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新增保安服务项目;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时予以最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限制参与保安服务行业内的表彰奖励;
(四)在“信用中国(重庆)”、市保安协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作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活动的审慎性参考;
(六)作为获得财政补助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七)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和联合执法;
(八)市保安协会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九)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
(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表
2.保安培训单位信用评价标准表
附件:1./uploads/2021/07/29150652584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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